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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 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 【发布日期】1991-07-17
  • 【生效日期】1991-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 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
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赣工商检字(1991)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文已做出明确规定。该文发布前的案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130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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