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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号
  • 【发布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0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0号

关于修改《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水泥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于2003年12月31日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以海关总署2003年第83号公告对外发布。

现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磋商同意,对《标准表》中第22项商品“其他硅酸盐水泥,不论是否着色”(2004年税则号25232900)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修改为“加工工序标准”,即:“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选粉”。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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