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 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
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73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粤劳就函〔1996〕3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第 四条规定,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可免办就业证。其中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指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是指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都需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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