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
- 【发布日期】2004-12-24
- 【生效日期】2005-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1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保障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申请,根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六条 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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