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11l号
- 【发布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青政办[2004]11l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实行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双轨制”,分别逐级签订责任书。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目标责任具体考核到岗、到人;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实事求是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起草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反应机制和队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防疫和检疫、监督等工作条件。保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建立和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并妥善解决防疫员报酬。加强培训,提高动物防疫队伍素质。
(五)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标识制度,按国家要求完成免疫密度和耳标佩戴率。
(六)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建立防疫物资、资金和技术储备制度。
(七)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和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增强全民的动物防疫意识。
第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预防免疫及免疫标识实施工作。负责药械供应、进行预防免疫并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免疫档案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免疫质量和效果。
(三)建立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发生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五)组织对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六)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场地和病畜接触过的用具、车辆、衣物、鞋帽等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粪便、垫草和饲料进行消毒处理。
(七)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保证动物防疫物资供应。
(八)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九)组织开展市场、屠宰、产地、运输环节的检疫和监督工作。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防止外疫传人。
(十)负责对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培训,组织成立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
第六条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目标量化管理。每年年初,省、州(地、市)、县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各州(地、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年所属各县、乡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州(地、市)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考核时对各州(地、市)要抽查2个以上的县。各州(地、市)、县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政绩和业绩考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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