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113号
- 【发布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 关于加强青海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
关于加强青海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1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加强青海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青海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农牧厅
(二OO四年六月)
为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建立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我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防疫灭病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动物防疫体系在重点动物疫病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以及在消灭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四种重大动物传染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动物防疫体系格局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保障措施不力、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和工作条件差等问题,已不适应畜牧业发展和畜产品对外流通的要求,难以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影响了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而且对巩固畜牧业基础地位以及维护人民健康、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水平是畜牧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省是草原畜牧业生产省份之一,畜牧业是广大农牧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业。当前,我省动物防疫体系不仅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动物防疫工作,还担负着畜牧科技推广、提高科技水平的重任。只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制度规范化、操作程序化、装备现代化,才能增强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满足人民健康和对畜产品安全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增强畜牧业的竞争力。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加强基本建设,建立起设备齐全、功能完善、手段先进、指挥灵活、反应快捷的动物防疫体系,健全一整套有效监测、控制、预防和快速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使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监测手段和水平达到国家标准。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四)健全动物防疫机构,稳定防疫队伍
1、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在机构建设中要合理界定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突出动物防疫和科技推广工作,统筹考虑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特别要充实县、乡两级防疫力量;采取切实措施,稳定专业人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省、州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县级站不低于90%,乡级站保证100%。
2、保证乡镇畜牧兽医站办公、实验、药房、门诊、仓库以及相应设施设备的完整。乡镇畜牧兽医站内设报检点,承担动物检疫工作。
3、按现行财政负担体制,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4、加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改革,做好定职、定责、定岗、定员工作。人员配备坚持按编制按岗定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岗位竞聘。乡镇畜牧兽医站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牲畜数量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搞活内部分配,建立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分配机制。
5、尽快恢复和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原则上农区每村、牧区每社至少配备一名防疫员。村级防疫员要从年轻农牧民中严格挑选,经县级畜牧兽医站培训考核合格后聘用,其工作任务、人员管理和防疫装备由县级畜牧兽医站负责。落实防疫员报酬。
6、稳定基层防疫队伍。对长期在基层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专业人员,评定职称要注重实绩,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申报的各项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立项,择优扶持。按国家规定全面兑现兽医卫生津贴,建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用两年时间启动省级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工作。完善农业部设立在乐都、玛沁、玉树、共和、德令哈、湟中、海晏、同仁等八个动物疫情测报网点,着重在疫病诊断、疫情分析、风险评估、预测预报方面提高工作水平。加快县兽医实验室建设,对各级兽医实验室进行合理调整,优化布局,充实实验设备,开展认证工作。县级实验室要具备对各种动物疫病的血清学诊断和定性能力,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具备抗体检测和病理检查能力,建立完善的县、乡两级动物疫病诊断网络。加快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省、州、县三级动物防疫数据网络传输。加强对突发疫情信息的传送和管理,改进报告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控手段,确保动物防疫信息网络的畅通。
(六)重视科技支持体系建设。围绕严重影响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疫病防治、新型疫苗和兽药、环境控制和污染治理、,陕速疫病诊断技术和防疫软课题等开展科研攻关。积极引入国际标准,加快我省动物防疫地方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建设,使畜禽在饲养、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搞好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七)加强投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界对动物防疫事业的投入,通过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投入。计划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项目的扶持力度。各地依法收取的防疫费、检疫费全部用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动物防疫资金、物资储备制度和完善扑杀病畜补偿制度,根据疫情动态,提前做好疫苗、药品、器械等防疫物资储备,有效保障和应对动物防疫和紧急突发事件。进一步明确扑杀病畜的补偿标准、对象、范围、时效和工作程序,把补偿工作同扑灭疫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扑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紧急疫情反应体系建设。建立紧急疫病反应队伍,每年定期举行演习或培训,保持队伍的反应速度。进一步完善紧急反应计划。
(九)加快动物防疫制度建设。根据《青海省实施 <动物防疫法> 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精神,各地要加快在动物防疫组织、基础设施保护、专业队伍管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法、投资保障及兽医公共卫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建设。
(十)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明确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同工商、卫生、公安、经贸、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各环节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场、点)和畜产品仓储单位的防疫条件审查许可制度、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兽药经营许可制度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规划,加强省际边界交通要道检查站工作,规范监督程序,强化检疫手段,完善准人制度,有效防止动物疫病流人,推进依法治疫进程。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工作落实到人。坚持动物防疫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农牧、财政、计划、卫生、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经贸、部队等部门参加的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动物防疫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对各地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经验交流。
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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