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1号
  • 【发布日期】2007-10-08
  • 【生效日期】2007-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

2、《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

3、《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 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环管〔1994〕140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修改内容:删除其中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