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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49号
  • 【发布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04-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区域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和引领作用,推动省委“八八战略”的实施和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区域规划工作是确定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的重要手段,是区域经济调节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与“十一五”规划密切相关的区域规划工作也应抓紧进行。为推动区域规划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指导和促进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的通知》(浙委〔199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域规划工作的意义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已进入加快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未来十多年,是我省的重要发展机遇期,全省国土开发和经济建设将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展开,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加强区域规划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正确处理区域发展中的各种关系,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区域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协调、共同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工作是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调节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进一步加强区域规划工作,有利于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到区域空间上,并在区域范围内有效地整合产业、城市、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各类规划,强化总体规划的综合协调功能,逐步形成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相互衔接、相对完善的规划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部署,切实把加强区域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编制环杭州湾地区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台沿海地区产业带发展规划、金衢丽地区生产力布局和高速公路沿线产业带发展规划为契机,全面展开和深化我省各个层次的区域规划工作。当前,要着重配合国家发改委做好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省内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经济圈、经济联系紧密的城镇密集地区、重要的国土开发整治地区和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

二、区域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八八战略”,根据区域经济优势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区域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区域整体发展的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从有利于发挥区域优势、形成区域特色、保持经济功能区的相对完整性出发,合理确定区域规划的地域范围和类型,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城乡体制分割,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共同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2.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强化产业、城乡、生态的相互融合,通过对产业和人口集聚、基础设施网络、生态环境系统等的统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有利于区域有序发展的原则。着重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兼顾效率优先和公平发展。注意各级各类规划的相互协调和衔接,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

三、区域规划的内容和特征
(一)区域规划的内涵。
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而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是指导和协调区域内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地方发展规划的依据。
(二)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
1.提出区域发展战略。在详细调查当地发展条件和外部发展环境的基础上,综合论证规划区域在地域分工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研究人口、经济增长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明确提出区域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空间开发方式等。
2.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在分析研究产业现状、市场环境、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重提出区域产业发展目标、产业结构调整思路、主要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重点产业带或产业区布局。
3.优化城镇布局,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出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城镇空间布局框架,明确各主要城市(镇)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人口与用地规模等。
4.统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区域综合交通、能源、水资源、信息网络、物流体系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设施作出系统规划,加强区域内外的相互协调和衔接,提高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现代化水平,增强保障支撑和综合服务能力。
5.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地域配置,在空间和时序上对各类用地进行科学安排、优化组合,突出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园区、城镇密集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其他特别开发区、控制区、保护区的用地安排。
6.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对区域性、流域性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建设进行规划,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和危险废弃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水源地等各类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努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7.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围绕提高水、矿产、海洋、旅游、森林、气候等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提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目标、任务、空间布局等,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8.提出近期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区域经济总体发展战略和分阶段推进的部署,提出近期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
9.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提出保障区域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强化“课题―――规划―――项目―――政策”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机制。对重点开发建设地区尤其是需要特别控制和保护的区域,明确提出强制性或约束性规定。
上述内容,可根据区域具体情况和规划工作任务有所增减或侧重。
在编制区域规划时,要勇于改革创新,体现新的规划理念、规划内容和规划的功能特点。省发改委要尽快组织制订区域规划编制导则,以进一步细化对区域规划的指导。
(三)规划期限。
区域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一般为10年,其中近期规划为5年,重大问题和发展远景可展望到15年至20年。
(四)规划文件。
区域规划文件,一般应包括规划文本(或规划纲要)、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图件以及主要规划研究成果。在编制方法和成果的表现形式上,要充分应用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与手段,逐步建立编制、应用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区域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一)规划体系。
省内实行省、市和县(市、区)三级区域规划体系。省级区域规划是对全省和省内跨市域的经济区域进行规划。市级区域规划是对全市和辖区内跨县(市、区)域的经济区域进行规划。县(市、区)级区域规划是对全县(市、区)和辖区内重要的跨乡(镇)域经济区域进行规划。
(二)规划立项。
编制区域规划必须履行立项程序。县(市、区)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查立项后进行;市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报省发改委审查立项后进行;省级区域规划的编制由省发改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进行。
(三)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
全省各级区域规划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由相应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区域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区域内有关市政府编制。市级区域规划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域内有关县(市、区)政府编制。县(市、区)级区域规划由县(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县(市、区)级有关部门、区域内有关乡(镇)政府编制。
区域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任务可在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承担。
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区域相邻地区以及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四)规划的咨询审议。
由省发改委牵头建立区域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咨询审议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界、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负责区域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规划批准前审议、实施后评估等活动。咨询审议委员会的有关章程与工作制度由省发改委另行制定。各地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建立相应的区域规划咨询审议制度。
(五)规划的审批。
县(市、区)级和市级区域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报上级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组织区域规划(草案)的论证和审议,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域规划(草案)由编制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由同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省级区域规划由省发改委组织论证和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区域规划一经批准,应予公布,并认真实施。实施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按原规划审批程序修编和报批。
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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