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 【发布日期】2010-03-01
- 【生效日期】2010-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