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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4号
  • 【发布日期】2004-06-14
  • 【生效日期】2004-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精神,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福建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为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依据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去年以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与深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执行《紧急通知》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治理整顿,严格执行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 搞好结合。各地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前期进行的开发区清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六项内容与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的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行为。

(四)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本方案的安排,及时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结合专项检查,适时对各设区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要集中半年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内容详实、不缺不漏。治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用地审批情况,重点清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填写上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或分拆批地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重点清理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三)检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整顿占而不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与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侵占或挪用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被征地农民集体补偿安置情况,整顿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随意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

(六)清理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第(一)、(二)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省发改委提供项目审批情况;第(三)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结合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四)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第(五)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结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六)项工作由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部署方案进行。

三、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

(一)认真自查。自查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进行,自查内容主要是检查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间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具体清查要求详见附件)。各设区市要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新上项目用地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汇总上报给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

(二)全面督导。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审计厅对全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督导以听取汇报为主要形式。对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

(三)统筹抽查。除督导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还将对已经部署的其他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将对以上六项治理整顿工作一并检查,形成检查结果综合报告。

(四)严格验收。对于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按原有部署确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牵头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六项内容必须在9月中旬前完成汇总,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9月中旬起,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深入开展土地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经清查发现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顶风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

(二)经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附件: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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