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苏州市
  •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 【发布日期】2004-05-19
  • 【生效日期】200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