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6号
- 【发布日期】2004-06-16
- 【生效日期】2004-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
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闽委发〔2004〕2号)精神,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机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努力实现城乡经济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更新理念,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都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要“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适应“三农”经济在改革和发展中多样化、层次化的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要求,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充分认识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实情,以人为本,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加“三农”贷款、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长效机制的形成,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一)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农村信用社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按照政府主导、社农联动、各方配合的要求,共同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乡(村)金融助理和农金协管员制度,构筑农村基层组织、农户、农村信用社之间的沟通渠道,全力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按照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意识、有利于普及农村金融意识、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思路,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工作。实行“以正面引导为主,宣传与制裁并重”的方针,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联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推进诚信建设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把密切联系农民、维护金融债权、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面。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动态工作机制,完善农户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制度,按照农民生产经营需要,灵活合理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积极稳妥地扩大农户贷款授信面。一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范围,增强贷款适用性,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管理办法,在满足农户种养业基本资金需求后,可以向农林牧渔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领域延伸,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用于发放助学、住房、家电等消费贷款,满足农户多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二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以及贷款用途,因地制宜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需要资金较多的种养专业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引导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按照“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基本原则对其提供信贷支持。三要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农产品经营资金周转频次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确保信贷资金与农户生产经营在时间上的合理衔接。在还贷上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选择“零贷整还”或“整贷零还”的灵活还贷方式。对农户种植业贷款利率原则上要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人民银行适时给予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全省农村信用社对农业贷款比例要达到80%以上,对农户贷款比例要达到40%以上。
三、拓展信贷领域,增加有效合理的信贷投入。
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特点,选择信贷支持的重点和切入点,拓展信贷领域,增加有效合理的信贷投入。
(一)支持家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要加大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对其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探索实行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我省家禽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做好农户的服务。要积极支持有权经营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公司扩大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的资金需求,对有稳定经营收入、还款有保障的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都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支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要继续扶持县域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服务业发展,鼓励这些企业多吸纳农村劳动力,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带动农民增收。
(四)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商业银行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出口创汇型农业项目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理贷款等手段,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和出口产品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五)大力支持实施“良种工程”。进一步扩大优质农产品种养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六)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通过开办农民住房贷款、助学贷款和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推动农村消费市场发展,扩大农民消费需求。
四、加大对粮食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金融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积极支持粮食部门运用“订单农业”和产业化运作,推动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对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加大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发展优质、专用粮,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使农民能够通过种粮增效、增收,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在调整种植结构中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自给率。同时,要抓住粮食价格回升的有利时机,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和完善粮食产业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粮食产业,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促进粮食生产加快向产业化、规模化转变,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当前,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发挥现有职能,通过政策性信贷杠杆引导和调节粮食市场,继续支持当地政府扩大粮食储备,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努力拓展商品粮油信贷业务,支持粮食企业扩大自主经营业务,同时对订单粮食收购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五、优化信贷投向,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各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投向,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信贷结构调整带动农业结构优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农民增收渠道。一要围绕省政府建设三大特色农业产业带、四大主导产业、九个重点特色产品的目标,着力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展壮大优势农业产业,促进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推进农业区域性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二要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要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资金上给予优先安排,并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生产经营,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扩大农民增收渠道。
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入,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金融机构要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农村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落实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项目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一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千座水库保安工程、千万方山地水利工程、千万亩农田节水灌溉工程、千里河道清水工程、千万亩水土保持工程等“六千”工程建设和全面启动“年万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目标,适当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对其中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能落实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二要支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注重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信贷投入,支持水利开发、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水源涵养和保护项目,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三要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基建和技改。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优先安排基建和技改项目贷款。四要积极支持粮食等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在巩固和发展现有农产品综合和专业市场的基础上,通过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推进各类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国债贴息项目,在信贷资金上应给予倾斜,保证农产品正常流通。
七、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
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加大对农业科技信贷投入,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一要大力支持农业科技的创新、引进、储备和推广,帮助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农业科技体系,加速农业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数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二要大力支持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动物疫病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三要大力支持闽台农业科技合作,充分发挥我省对台的独特优势,推进闽台农业产业对接,促进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逐步建立产业协作、外向度高、特色明显的闽台农业合作区域经济。四要支持建立与农业产业带相适应的跨区域、专业性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使农业科技知识普及进村到户。五要支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专利产品的生产,对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乡镇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都应积极发放贷款支持。六要改进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的方法,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根据农业科技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适时提高贷款利率的弹性,实行不同浮动幅度,对效益好信誉高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做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内部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等各项工作。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银发〔2003〕181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实际,选择采取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或专项借款等两种方式给予农村信用社适当的资金支持,帮助消化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促进农村信用社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真正做到“花钱买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支持。
九、改进服务,加强管理,提高农村金融工作水平。
一是农村信用社要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改善服务手段,不断拓展业务空间;要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贷款。二是各商业银行要完善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工作,改进对县域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价体系,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国有商业银行要改进对县级支行的信贷管理,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制度。在明确信贷风险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把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动信贷人员拓展支农信贷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信贷业务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增加合理有效的信贷投入。四是配合相关财政政策,积极安排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促进农业扶贫开发,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与此同时,要重视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扶持低收入农户、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帮助解决温饱问题,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五是严禁对乱占耕地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耕地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得提供贷款。六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联手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缓解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难问题。
农户贷款担保难是目前制约农业信贷投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上,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突破传统的担保模式,依法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形成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一是引导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担保,疏通农户贷款渠道,分散农户贷款风险。二是推广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由在财政开列工资,并由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工作人员作为保证人,以个人自愿为前提,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三是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如推广镇、村信用建设促进会等组织),成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采取吸收会员资金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为农村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四是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以乡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多渠道筹措担保基金,为乡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五是支持由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分别组织成立的互助担保组织,采取会员制形式,为会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六是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多种担保办法,积极探索实行林权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从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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