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88年1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青岛市市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不在城镇的县以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用地。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四条 对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实际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等级税额表”执行。
各县、胶州市的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的具体标准,由其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免税土地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青岛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计算,分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分别由市属各税务分局和县(市、区)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同《条例》一并施行。
青岛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区域 路段 用地类别 单位税额元/平方米
市南区 中山路 太平路 莱阳路 广西路 商业单位用地 7
天津路 四方路 北京路 济南路
潍县路 博山路
南海路 泰安路 费县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山东路 延安三路 贵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6
四川路
莘县路 延安一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市北区 胶州路 聊城路 辽宁路 潍县路
博山路 商业单位用地 7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市场一、二、三路 冠县路
新疆路 堂邑路 大港沿 商业单位用地 6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台东区 辽宁路 威海路 台东三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华阳路 台东一路 延安一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宁夏路
江西路 山东路 蒙古路 登州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沈阳路 延安三路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四方区 人民路 嘉禾路 温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鞍山路 山东路 杭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沧口区 振华路 四流中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四流南路 永平路 四流北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遵义路
滨海路 沧台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崂山区 李村镇(区政府所在地)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其他镇 1
其他乡 0.6
黄岛区 岛内(镰湾桥以东)永兴岛路 3
白沙岛路 海南岛路斋堂岛街
刘公岛路1号-61号石城岛街
岱山岛街 崇明岛路1号-87号
前湾港区
岛内其他路段 1
岛外 0.6
胶州 市一等地区 3
二等地区 2
三等地区 0.6
四等地区 0.2
县城镇 一等地区 2
二等地区 1
三等地区 0.6
四等地区 0.2
经济技 全部 2
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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