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 【发布文号】京财税[2002]448号
- 【发布日期】2002-03-14
- 【生效日期】2002-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2]44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促进我市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市政府对“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现针对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见京科政发[2001]165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件。
三、对于京科政发[2001]165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中涉及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的问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对需税务机关为获奖人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有关收入及代扣税款情况明细表。需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领取、使用、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宜,按照京地税个[1998]42号、3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掌握上述获奖人员情况,市科委每年应将审核批准的获奖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单位所座落的区县)及获奖金额等明细情况及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1.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二○○一年办理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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