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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79号
  • 【发布日期】2004-06-17
  • 【生效日期】2004-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二○○四年五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3〕6号)精神,规范我省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生活为目标,力争2004年在全省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要遵循“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倡导“邻里相帮、亲朋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要重视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教育有赡养、抚养义务和能力的人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救助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

二、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贫困人口中的鳏寡孤独者和因残疾或缺乏劳动力而致贫的家庭。
救助对象的确定,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村、乡审核,张榜公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救助办法

生活救助分为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定期救助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以及因病或残疾造成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生活不能自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常年特困户。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在短期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家庭。

四、救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群众实行分类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物价指数和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出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能低于120元和60元(含实物折价)。五保户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救助款物发放办法

1、救助实物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救助标准,进行实物折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到户。

2、救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按季度拨付到乡镇信用社,由救助对象持身份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或《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领取。定期救助对象按季度发放,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不能享受两次。

五、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救助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辅之以社会捐助,列入农村救济专项支出。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农村救济的资金,要调整用于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已经列支农村低保资金的地区,要将低保资金转为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户的供养金,按农村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渠道解决。已有政策规定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抚恤金、定补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活长期有困难的,可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范围。

(二)农村救助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及时到位,不得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救助工作的管理

(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本级救助资金,加强监管,保证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民政部门要向救助对象按户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向五保户发放《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向临时救助对象按户发放《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卡》。对已发证、卡的救助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

七、工作要求

建立和完善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安排好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统一安排,精心组织,务于7月底前完成。

(一)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档案。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当地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将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按照致贫原因分别登记造册,并制成家庭备案软件。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对农村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的具体方案。

(三)抓紧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要在7月底以前完成对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困难户救助卡》的发放工作,并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到位。救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发放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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