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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
  •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 【发布日期】2004-06-17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二、删去第五十一条。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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