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 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
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西部大开发中我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明确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深刻认识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以对国家民族文化遗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要加强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依法保护和管理好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要认真实施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即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上下协同,互相配合搞好文物保护工作。要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或修改本地区文博事业发展规划,搞好与生态恢复、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将文博事业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把我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向法制化、科学化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要妥善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区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工业化、城镇化的重点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文物保护问题会在一定时间、一些地方有所突出。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调查、评估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加快完成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图集的编纂等工作的进度;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重点做好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2001年底前,必须完成本辖区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工作;完成本辖内自治区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要依照法定的程序,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论证和选址等工作时,凡涉及文物的,要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通报,充分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文物管理部门要履行提前介入的职责,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做好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工作。要将古墓葬、古遗址特别是大遗址的保护列入当地退耕还林(草)和土地利用规划,把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起来。桂林、北海、南宁和贺州地区要重点做好桂林靖江王陵、合浦汉墓、邕宁顶蛳山贝丘遗址、贺州临贺故城等国家重要大遗址的保护计划工作。各地可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向自治区选送申报一批自治区级大遗址保护的重点项目,以改变我区目前大遗址保护和展示服务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
四、我区是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民委、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发[1998]54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各类矿物、动植物标本遗存、收藏较丰富的实际情况,重视我区博物馆的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改变我区博物馆建设步伐缓慢的现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我区有特色、有发展规模的博物馆网络,提高博物馆及其他文博机构藏品保护、陈列展示和社会教育水平。尤其要抓紧对近现代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征集和管理工作,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独特风格的少数民族建筑群和传统村寨,建立和扶持民族文化保护区、民族保护村寨和生态博物馆,以积极的措施有效地防止少数民族文物的流失。
五、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特有的作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托广西丰富的文物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历史、民族特色的文物旅游,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产业调整,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文物保护中来。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要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和眼前利益而盲目开发造成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的破坏。不得以开发利用为名擅自改变文物的管理体制,严禁将文物保护单位划入各类经济实体或作为资产捆绑上市经营。要立足于文物本体的保护,扩大和延伸文物的综合开发利用,杜绝花巨资大搞假“古董”建设。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和寺庙内收藏的各类文物,必须依照《文物法》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问题,必须按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物规定执行。凡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不得从事宗教迷信活动。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现由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寺庙,要依法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要坚决贯彻执行《文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门要会同建设、旅游等部门制定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办法。公安、工商、海关和文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地要在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抓好对法人违法案件的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抓好防火、防盗工作。公安部门要对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地域范围较宽的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安全防范。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和旧货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拍卖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工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和贸易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和拍卖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实行联合监管。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督工作,防止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流失境外。对在西部大开发中涉及文物保护的赎职、破坏、盗掘、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办。
七、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将对全区各地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新问题加以研究和解决,及时总结经验,对在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为文物保护和利用开辟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空间和持续发展前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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