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2号
- 【发布日期】2003-05-03
- 【生效日期】2003-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12号)
为了加强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区人员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有效地控制“非典”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自2003年4月15日以后来自“非典”疫区的人员(含本市从“非典”疫区返哈人员,下同),均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持来哈的机票、火车票等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健康申报登记。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区内来自“非典”疫区的人员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组织来自“非典”疫区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三、来自“非典”疫区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的,应当在住所进行自我隔离。隔离期限,自来哈之日算起,满21日终止。自我隔离期间,来自“非典”疫区的人员不准离开住所,不准与他人接触。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街道办事处、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被隔离人员自我隔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天进行两次体温测试,通过电话等形式对被隔离人员的自我防护进行指导,帮助其调整心态,消除恐慌,并协助其采购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的物品,费用由被隔离人自理。
五、社区居民应当尊重被隔离人员,不准歧视、辱骂被隔离人员,不准污损被隔离人员的财物。
六、被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疫情检查。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来自“非典”疫区的外地人员应当到宾馆(含酒店、度假村等)指定楼层居住,费用自理;本市居民家庭禁止接待和留住来自“非典”疫区的外地人员。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举报。举报人对控制疫情有贡献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九、对来自“非典”疫区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报告、进行自我隔离,或者在本通告发布后居民家庭继续接待和留住来自“非典”疫区人员造成疫情传播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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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拒绝、妨碍防治“非典”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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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通告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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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乡(镇)范围内来自“非典”疫区人员的管理,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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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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