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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8〕72号
  • 【发布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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