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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31号
  • 【发布日期】2003-08-29
  • 【生效日期】2003-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31号)




为推动群力新区开发建设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控制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东起何家沟、职工街(工农大街至规划安阳路)、规划齿轮路,西至兴安街(城乡路至哈双北路)、规划四环路(哈双北路至拟建设的群力堤);南起工农大街(职工街至规划齿轮路)、城乡路(规划齿轮路至兴安街)、哈双北路(兴安街至规划四环路),北至拟建设的群力堤。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下列审批或者登记手续:
(一)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三) 工商、税务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 改变土地类别、现状;
(二) 转让、抵押土地;
(三) 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
(四) 挖建鱼池、打井、开荒、植树、搭建温室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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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现存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在开发建设需要拆除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五、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不得妨碍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市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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