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3〕58号
- 【发布日期】2003-10-01
- 【生效日期】2003-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穗府〔2003〕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一日
广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广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6项)
二、广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其他劳务及服务。
三、说明
(一)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范围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或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政府采购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同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调“单项或批量采购起点金额”,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工程、信息网络、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规定执行。
(六)分散采购范围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八)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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