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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里政发法字〔2003〕3号
  • 【发布日期】2003-11-12
  • 【生效日期】2003-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里政发法字〔2003〕3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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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派与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并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审批程序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含村集体机动地)达成土地征用意向性协议后,需经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决议形成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征用方式、土地价格、土地补偿等事项进行表决,征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决议。
? 大会要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 第五条 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履行后,村委会将土地征用意向性协议书、两委班子决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 第六条 乡(镇)政府依据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审批意见及上述材料下达给申报单位。同时乡(镇)政府复印一套材料交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监督落实并存档。
? 第七条 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把关后,方可签订。
? 合同签订要做到内容合法、规范、责任明确、依据准确。合同一式三份,分别报乡(镇)经管站、村委会、征用方各存档备案。
? 村会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或合同的保管者;乡(镇)经管站总会计是经管站协议或合同的保管者。保管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如发现合同损坏、涂改、丢失,要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 第八条 土地征用相关审批材料备齐后,依照土地审批程序上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第九条 对政府已经详细规划的土地必须严格控制,确实需要征用,除履行正常程序外,须上报区政府主管区长审批。
?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挤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尤其是农民应收的款项要一次性拨到农民手中,实施多次拨款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一律存到乡(镇)经管站委托代管的该村账户上,由村委会提供与被征地村民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和村民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乡(镇)长审批后,农经管理中心负责将村民应得土地补偿款划拨到银行储蓄专户,按照村民应得金额以户为单位为村民办理储蓄存折,由村民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存折。
?第十二条 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要根据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资金使用范围按哈里政发法字〔2003〕l号《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文件执行。
? 第十三条 土地征用合同签订的各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守土地征用信誉,村委会及农户要积极配合建设方或使用方兑现土地征用数量、地块。
?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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