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1-21
  • 【生效日期】2003-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制定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清缴欠税的同时,对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告知。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各地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4年1月底前向总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