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1-09
- 【生效日期】2004-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竞技体育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是《基地》认定的唯一标准。
第三条 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三档。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五条 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上述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凡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的学校方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八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本地所属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基地》认定的自评和复评工作,并根据《基地》认定条件确定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复审和核评审定工作。
第十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 《基地》认定工作按奥运会周期每四年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的9月为学校申报和自评时间。
第十三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0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
第十四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1月为各省(区、市)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基地》备选学校时间。
第十五条 每届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为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核评和公布认定结果时间。
第四章 命名
第十六条 凡经核评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七条 《基地》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在新认定周期仍须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申报继续参加认定,经认定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学校,继续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未申报参加《基地》认定或经核评未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学校,不再命名为新一轮奥运周期的《基地》。
第十八条 凡被命名《基地》的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被命名的《基地》学校须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省(区、市)体育局上报本校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第二年的2月底前将所属《基地》学校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每年不定期对《基地》学校的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原国家体委或国家体育总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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