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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关于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02-15
  • 【生效日期】2007-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关于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关于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制定的《关于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
(2007年2月)

科研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产业领域技术开发的基地和重要源泉。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科研院所改革,结合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实践与进程,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省委书记卢展工同志在去年9月召开的全省科学技术大会上,对继续推进全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继续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坚持因‘所’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支持开发类科研机构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一批有雄厚实力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基地;扶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形成一批有特色优势的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基地”。推进下一阶段的全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大会及卢展工书记的讲话精神,本着用好用足已有政策、加快深化科研机构改革的原则,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科研院所在稳定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建设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加快企业化转制改革,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骨干作用;对于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要加快推进分类改革,重点进行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激励制度以及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改革,建立现代院所制度。2007年底以前,按照“因所制宜”的原则,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要完成企业化转制工作,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要明确改革定位与发展方向,初步建立起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一)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与特点,或成建制转为自主运营的科技实体;或成立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技中介组织;或归并入其他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继续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起新型的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科研院所运行机制;部分调整为区域性研究中心,有创收能力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科技服务咨询机构或技术研发基地;鼓励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有市场开发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有条件的可进入高校或与高校的相关研究机构联合共建,实现人员、设备和技术信息优势互补;根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结合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改革途径。

(三)市、县、区属科研机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参照本意见制定继续深化改革措施,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三、近期重点任务

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自主创新政策资源,调动一切有利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积极因素,加大政策配套完善工作,为继续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改革工作氛围。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要从推进科研机构自身的发展壮大,提高为产业集聚创新、发展服务的能力着手,围绕科研开发、资产处置、人员流动、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继续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当前首先要用好、用足已有改革政策,认真抓好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继续按闽政办〔2000〕91号、闽政办〔2002〕116号、闽政办〔2002〕178号和闽委办〔2005〕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深化。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既定体改政策,主动服务全省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开展改革试点,探索改革工作模式。遵循科研事业发展规律,按照“因所制宜”的原则,在开发类和公益类科研机构中选择若干个代表性强的院所,作为“因所制宜”的改革试点,成熟一个,推动一个,为各类科研院所深化改革提供借鉴。试点科研院所在其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院所领导班子建设、经济基础、科研能力、行业带动等因素以及主管部门的改革意见、支持力度,选择开展试点。

(三)规范专项管理,激发改革工作活力。按照《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科政〔2006〕68号)的要求,以体改专项合同的形式,加大体改专项经费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转化和制度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支撑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违约责任追究,督促科研机构如期履约,圆满完成体制改革相关工作任务。体改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优先安排以下工作:一是“因所制宜”改革试点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已实现企业化转制的开发类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条件建设投入,科研成果转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三是改革方向明确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推进分类改革步伐,加快结构调整、机制转变、队伍优化,建立现代化科研院所制度,以及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院所向企业化转制等方面的工作。

(四)强化领导机制,构筑改革工作合力。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审定、批复工作。省科技厅作为组长单位,具体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转制科研机构具体经费补助额度的审定和核拨。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定期会商,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宣传与协调,主动服务科研院所改革,密切配合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积极落实改革配套政策,简化办事环节,营造改革良好氛围。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实施改革的工作职责。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实施所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要根据国家和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考虑全省行业发展和产业集聚的需求,从发展壮大我省科研力量的角度出发,统筹、规划所属科研机构改革定位与模式,研究、审核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督促所属科研机构按期保质完成科研机构改革任务。科研机构要充分认识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促进发展、积极稳妥、因“所”制宜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研究确定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改革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和研发水平,真正发挥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申报。申报“因所制宜”改革试点的省属科研院所应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将经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试点改革方案及体改专项经费申请材料报送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审核确定。被确定为试点的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依有关程序履行改革中涉及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安置等单项审批和报备手续,并于2007年底按期保质完成体改工作任务。被确定为改革试点的公益类科研院所要明确提出改革的方向与定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初步建立起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二)确定方案。没有申报参加“因所制宜”改革试点的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应抓紧研究确定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07年5月1日前报送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审定,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改革单项报批手续,2007年底以前完成转制工作。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应加强调研,充分酝酿,组织论证,召开职代会,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与协调,认真研究改革方向与定位,并于2007年底以前,提出明确的建立现代院所制度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报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备案。

(三)过程检查。各实施改革的省属科研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时限,认真组织实施。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将分阶段采取调研、不定期抽查或定期听取汇报的方式加强对科研机构改革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摆存在问题与不足,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体改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协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总结提高。2007年12月底以前,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必须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建立起企业化管理运行机构。公益类科研机构建立起改革目标考核责任制,并征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初步建立起现代院所管理制度。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根据改革任务的部署,对科研院所的改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于未能如期保质完成体改工作任务的科研机构,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将依照《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体改专项合同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具体情况书面上报省政府。

各市、县、区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订本地区的体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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