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0
- 【生效日期】2004-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确保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会组织制定的《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 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第五条 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
重大事项以电话、电报和传真方式报告。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 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印发安全生产简报。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