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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2
  • 【生效日期】2004-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2004年度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开展免检产品类别

(一)新增加的18类产品:建筑防水卷材、糖、电池、民用计量表、机床、化肥、服装、塑料管材、家具、厨房炊具、电熨斗、内燃机、电磁炉、磁性材料及扬声器、床上用品、建筑(PVC)型材、水泵、塑料薄膜。

(二)免检有效期满重新审查的8类产品: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皮鞋、尿素、水泥、热轧带肋钢筋。

二、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组织,培训材料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编写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中国计量出版社出版)为准。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任何其他单位均不得开展免检培训工作。

(二)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坚持免检工作不收费的原则,在免检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于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四)按照《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在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重新提出免检申请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免检申请未获批准的企业,2005年1月1日后不得在其有关产品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

三、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负责2004年度免检工作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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