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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7
  • 【生效日期】2004-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联合下发通知,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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