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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6〕296号
  • 【发布日期】2006-09-19
  • 【生效日期】2006-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字〔2006〕2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三类地区:赤峰市区、通辽市区、乌兰察布市区、巴彦淖尔市区、乌兰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小时。
四类地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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