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10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9
- 【生效日期】2008-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2008版)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2008版)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08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2008版)的请示》(平保产发〔2008〕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2008版)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2008版)基本险:A03G01Z01080129。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A03G01F01080129;
2、车身划痕损失险:A03G01F02080129;
3、自燃损失险:A03G01F03080129;
4、车辆停驶损失险:A03G01F04080129;
5、代步车费用险:A03G01F05080129;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3G01F06080129;
7、车上货物责任险:A03G01F07080129;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03G01F08080129;
9、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A03G01F09080129;
10、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03G01F10080129;
11、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03G01F11080129;
12、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3G01F12080129;
13、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3G01F13080129。
修订后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应于2008年2月1日后启用,保监产险〔2007〕904号文件批复的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二、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三、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营销的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电销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2008版)条款和费率(费率系数)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