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3号
- 【发布日期】2004-04-07
- 【生效日期】2004-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督员聘请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督员聘请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督员聘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督员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监督机制,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聘请行政效能监督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由市监察部门聘请的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第四条 监督员由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工作者担任,经由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市监察部门同意后产生。
? 被聘请的监督员,由市监察部门颁发行政效能监督员证,持证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行政效能监督工作,事业心强;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精力从事行政效能监督工作;
?(三)熟悉政府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四)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第六条 监督员协助市监察部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事项:
?(一)擅自脱岗、离岗的;
?(二)不履行职责,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推诿扯皮的;
?(三)办事超过法定或者承诺时限的;
?(四)违法乱作为的;
?(五)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勒卡、索要财物的;
?(六)办事程序不公开,暗箱操作的;
?(七)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监督员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市监察部门反映。
? 监督员反映监督情况,应当做到详细、准确、客观、公正。
第八条 监督员在履行监督时,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现场监督等方式,有权向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查验有关资料。
第九条 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员的工作予以配合,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干扰和阻挠。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在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监督员,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监督权限。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取消监督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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