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4〕13号
- 【发布日期】2004-04-15
- 【生效日期】2004-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辽政发〔2004〕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1年国务院决定在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目前,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一些地区和部门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有所减弱,投入有所减少。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保试点成果的巩固,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继续完善社保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巩固社保试点成果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方面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加强领导,在完成社保试点任务后,务必做到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不减弱、投入不减少,着力解决好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巩固社保试点成果
1.继续做好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并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做好并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并轨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方便,确保在5月底前已并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全部接续。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由职工个人垫付和发放不到位问题,维护并轨人员的切身利益。
2.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不断扩面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强化征缴增一块、规范管理压一块、促进就业减一块、财政调剂补一块、银行贷款借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以应对失业保险金阶段性支付高峰。要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千方百计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3.大力推进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全省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清偿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剩余债务涉及的绝大部分是困难企业,清偿任务更加艰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推动偿债工作的开展。要搞好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调查核实工作,明确企业作为偿债主体的责任,督促其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确无偿还能力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确保在年底前基本还清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
三、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基本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对重点困难地区实行直接监控和动态管理。加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养老金合理支出。在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的基础上,完善基金运营机制,提高基金的运营收益率。
2.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开展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资源量普查,把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以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完善失业保险微机化管理,全面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加强参保人数的核定,防止漏报和瞒报,千方百计控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减少的趋势。
--以困难单位及其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凡有缴费能力但目前还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年底前必须无条件参保。要在完善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基金管理的基础上,使统筹基金保持适度结余比例,超过正常结余比例的资金,主要用于负担系数高的用人单位扩面及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适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得挪作他用。对长
停止生产经营并经有关部门核实确无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有特殊困难的,纳入当地社会医疗救助范围,通过社会医疗救助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要求,抓紧研究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尽快将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要将国家决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退休人员尽快纳入属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保所需费用,从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地方政府决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各地要继续抓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级统筹地区今年年底前要全部出台并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面。
3.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市要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划定工作责任。要通过行政约束手段和资金分配引导,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年内全部实现市级统筹,取消县级统筹或市县分级统筹。在市统筹区域,实现基金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积极推广企业年金制度。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领导,分类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
4.加快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29号)精神,加快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进度,年底前97%退休人员要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同时,要做好社保经办机构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衔接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范化。
5.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要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指导思想,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做好参保企业无缴费能力认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的清欠力度,夯实费源管理和基础工作,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全省社会保障支出预算总量规模和比重不得低于上年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有缺口的市,年初预算增量财力和执行中的超收财力除用于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保资金。预算外资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划转,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同时,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国有土地收益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认真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流转环节,维护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6.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办法和管理机制,完善家庭收入核查办法,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或取消低保待遇,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各地要按照保证基本生活和鼓励再就业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办法,逐步加大老年人、残疾人、患重病、子女上学困难的低保对象家庭的救助力度。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劳动能力、不同家庭结构的人员实行不同救助标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重新就业后,实行保障渐退。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加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低保机构建设,提高低保工作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
7.建立健全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各地要在抓好城市低保工作的同时,探索解决好低保制度本身不能解决的城市困难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临时救济办法,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很困难,或虽未享受低保待遇,但因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或受灾等原因造成实际生活水平偏低的家庭,进行临时救济。在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要求的基础上,探索解决困难家庭学生非义务教育的救助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特困群众住房援助制度,完善城市困难居民冬季采暖费减免政策,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冬季采暖问题。
四、强化基础建设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各市要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组织系统和工作责任制,以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定期开展劳动力就业状况、社会保障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抽样调查,认真做好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和资料开发利用工作。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要逐步形成网络,实现资料社会共享,以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全省社会保障工作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2.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以执法监察为手段,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为重点,全面清理劳动关系。积极探索与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形式,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继续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进一步完善三方协调机制。要维护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和就业登记、拖欠和克扣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城市低保平台建设。各地要在建立健全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城市低保职能及手段,统一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基层管理制度、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注意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和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发挥其在下岗失业、企业退休人员和城市低保对象管理服务、社区岗位开发、就业工作统计、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等方面的作用。
4.完善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各市要按照"完整、准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金保工程"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对现有各自独立的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要从机构、人员、数据、业务流程等各方面进行整合,力争在两年内完成统一规范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各部门计算机网络之间联网应用。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