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4〕16号
- 【发布日期】2004-05-13
- 【生效日期】2004-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
(哈政发〔2004〕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字〔2002〕859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指导思想
? 坚持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国企改革、有利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本着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力争两年完成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 二、工作目标
? (一)企业办学校的分离:两年全部完成市属41所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其中2004年完成21所,2005年完成20所。到2006年末,全部完成103所企业(含中省直)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
? (二)企业办医院的分离,采取多种方式启动市属企办医院的分离,力争两年完成42所医院分离转制工作,其中2004年完成24所,2005年完成18所。
? (三)企业设立公安机构的分离:在条件具备前提下,力争到2005年底,完成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15户企业(含中省直)设立的公安机构分离工作。
? (四)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市场化运作,到2005年末,完成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
? (五)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按国办发〔2004〕22号和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规定执行。分离企业名单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按省统一部署进行。
? 三、实施办法
? (一)企业办学校的分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企办中、小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接收。拟分离企办校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企办校实行过渡性分离,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满后,按公办校机制,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是:
? 1、人员移交
? (1)教职工接收编制核定。在职教职工移交,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确定的标准实施,以校为单位,按学生数核定教职工数,实际接收编制按小学1:19、初中1:13.5和高中1:12.5的比例核定。
? (2)教职工接收资格审查。在职人员的接收,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在职人员超过编制核定数时,要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坚持把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录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移交录用过程透明、规范。超编人员、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具备教师职业资格人员、编制外(管理工勤)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安置。人员移交的审查程序由办学企业按编制规定人数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拟移交名单,并在企业内公示,接收方按规定审核确定接收人员,双方无争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 (3)已经移交或尚未移交的企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工资和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省、市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 2、资产移交
? (1)办学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后,将现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无偿移交接收单位,并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 (2)学校在建工程或已立项工程,按原建设项目及预算继续建设,竣工验收后,无偿划归接收单位。
? (3)企办校校区内的非办学机构,企业必须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将其退出;确有困难的,由交接双方协商,在过渡期内退出。
? (4)企业与学校共用场地(如道路、运动场等)、设备(如图书馆、电脑等),学校有继续使用权。
? (5)原办学企业负责到有关部门为学校报装独立供应设备及计量表,确保学校水、电、气或通讯、电视、管道线路设备的正常使用。?
以上涉及资产划转事项,由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办理。
? 3、经费核定及来源?
经费按公办校经费标准核定。过渡期内经费由市财政和原办学企业按比例负担,第一年企业承担60%,财政承担40%;第二年企业承担40%,财政承担60%;第三年企业承担20%,财政承担80%。过渡期满后,经市与区财政核定后,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负担。
?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和参与国有企业办学体制改革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可采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并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实施分离的企办校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以2003年12月31日为准,暂冻结人事和资产。办学企业不得减少教育投入,不得转移、挪用和变卖企办校的资产,未实施分离的企办校要继续招生、办学。对违反要求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二)企业办医院的分离
? 1、企业医院分离坚持带资剥离、市场化运作、改制分离同步推进的原则,以股份制改造为主,可采取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委托经营和合资合作等形式,也可以实行由企业内部职工、其他自然人、社会法人一次性买断,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
? 2、不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周围医疗机构密集,任务量严重不足,经济上入不敷出,社区服务人口少于规定标准,其自身卫生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技术水平偏低的企业医院,原则上在分离前就地解散,由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消化。企业设置的卫生所不在分离范围之内。
? 3、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二级以上企业医院,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调整内部人员结构、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扩大专科优势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和企业医院可采取其他分离方式。
? 4、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企业医院,分离前,应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医疗任务需要,合理定员,分流富余人员;分离后,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质量标准的企业医院可以继续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并享受国家和省、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关优惠政策。?
5、企业医院在分离时要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分离前能处理的要妥善处理,特殊情况报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分离后,由原企业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
? 6、分离医院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等应在分离前由企业或企业医院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有拖欠及其它特殊情况未解决的,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在分离前予以解决。
? 7、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分离后,可按非营利性医院管理,享受非营利性医院有关优惠政策。
? 8、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 (三)企业设立公安机构的分离
? 1、对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的录警人员,由市公安局接收,纳入公务员管理。接收的录警人员,自2004年起过渡期三年,过渡期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核定基数,由所在企业一次性交市财政。
?2、中央、省属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剥离,由企业持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与市公安局协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离、接收工作。
? (四)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
? 1、企业自办住房维修、供暖等后勤部门实行带资剥离,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改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对具备经营能力的后勤服务部门,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并享受有关主辅分离优惠政策。
? 3、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由企业同社会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由企业对社会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及水、电、气、热等共用设施、设备改造上给予一次性补贴,转为社会化管理。
? 4、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移交物业管理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四、配套措施
? (一)企办校分离过渡期内,财政及教育部门要继续按市与企业负担教育经费比例向原办学企业返还教育附加费。过渡期满后,按市与区经费负担比例向企办校所在区返还教育附加费,用以抵补教育经费不足。
? (二)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对原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房产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
? (三)民政部门对企办校改制为民办校的,简化登记手续;财政部门允许改制的企办校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不需进行财政存储;物价和教育部门适当放宽对公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招生规模的限制;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对民办学校的免税政策。
? 五、责任分工
? 企业办学校的分离、所在行政区政府接收、经费和人员编制核定,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配合组织推进;企业办医院的分离改制,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市卫生局配合组织实施;企业设立的已纳入公安建制的公安机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接收管理;涉及职工住房及物业管理工作分离,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对其他非政府接收的企业办社会职能,由原企业按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织推进分离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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