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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607号
  • 【发布日期】2004-05-19
  • 【生效日期】200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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