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4〕25号
- 【发布日期】2004-06-01
- 【生效日期】2004-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4〕2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切实做好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 一、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办法
? (一)组建哈尔滨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市属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哈尔滨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市委老干部局。
?(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及所需费用与企业分离。
? (三)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参与企业改制中的离休干部政策落实工作,负责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 二、改制企业离休干部预留管理服务费用
? 为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各项政策的落实,以现行政策规定标准5年为限,预留管理服务费用。预留管理服务费用计算在企业改制成本之中。
?(一)预留管理服务费用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的预留管理服务费用,按平均办法计算每人8万元;已完成改制的企业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
?(二)经费收缴与管理
? 1、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在企业改革成本中优先安排并一次性足额提留,缴存同级财政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2、对资不抵债和没有资产变现能力,确实无力缴费的企业,按企业改革审批程序,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
?3、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已提留的离休干部预留管理服务资金由同级国资委监管收缴并存入财政专项帐户。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
?4、由同级国资部门按改制企业离休干部人数和预留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监督改制企业收缴资金,统一存入同级财政专项账户。?
三、接收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原则和程序
(一)接收原则
? 1、无遗留问题接收原则。改制企业必须在移交前将离休干部的遗留问题全部解决到位。
? 2、缴费在先原则。企业足额缴纳预留管理服务费用后,办理离休干部移交手续。
? 3、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接收已完成改制的企业的离休干部;以后改制的企业,改制一户,接收一户。
? (二)接收程序
接收单位、改制企业和离休干部本人三方签订协议书;在企业保管的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移交后,不改变原有企业离休干部身份。
? 四、有关要求
(一)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服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好事办好。
?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把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服务作为企业改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改制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使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与企业改革配套衔接、同步推进。要切实保证预留费用足额缴纳。同时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企业离休干部队伍稳定,使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 (三)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尽职尽责,全力配合,积极支持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服务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财力和政策支持。
? 事业单位改革后转为企业的,有关工作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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