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蔬菜公司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8号
  • 【发布日期】2004-06-02
  • 【生效日期】2004-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蔬菜公司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蔬菜公司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8号)




为加强市蔬菜公司周边地区环境管理,保护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市蔬菜公司周边区域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买卖街(市蔬菜公司门前至田地街路段)、工厂街(买卖街至兆麟街路段)、地段街(经纬街至田地街路段);电车街(地段街至兆麟街路段)道路红线外延10米范围内。

二、综合整治内容:在综合整治范围内禁止违章占道停车、占道经营等违法活动。

三、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蔬菜批发、零售移至在道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

四、在综合整治范围内进行蔬菜交易、贩运、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五、市城市管理局和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蔬菜公司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蔬菜公司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违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条禁令》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