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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42号
  • 【发布日期】2006-03-21
  • 【生效日期】2006-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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