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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4
  • 【生效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67号




2004年5月25日,中央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的一些小商店正在销售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和说明的奶粉,其包装主视面上半部有“NEW MILKY-EXTRA”字样,为1000克包装,背面用英文和俄文标注,其外文中明确标注每100克产品中蛋白质的含量只有1.8克。该产品未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已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为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在申请进口时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实施检验时,无合格中文标签的一律不准进入我国。消费者不要购买未加贴合格中文标签的进口且有完整销售包装的食品(包括奶制品。消费者发现上述产品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举报)。

二、合格的中文标签标注内容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符合性检验后批准的,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放《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三、各进口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及经销商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未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预包装食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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