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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公告第62号
  • 【发布日期】2004-06-21
  • 【生效日期】2004-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6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5月13日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具体要求详见《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保监会
2004年6月21日

附1: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2:《统一发票》票样(上为电脑票票样、下为手工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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