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711号
- 【发布日期】2005-11-16
- 【生效日期】2005-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补充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补充通知
(环办函〔2005〕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5年10月27日,总局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05〕643号),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中的附件一、附件三―2、附件四―1和四―3应由你省(直辖市、自治区)先下发所辖县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填报后,再由省环保部门汇总填报,最后报总局和财政部。
二、附件二、附件三―1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填报。附件四―2可由省环保部门直接填报,或先发地市级环保部门填报后,再由省环保部门汇总。
三、请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青海省、吉林省按照环保经费高、中、低保障水平,每省选择三个地级市和县环保部门填报附件五。并将这六个地级市和县填报的附件一、附件三―2连同附件五一并上报总局和财政部。
四、附件一填表说明:
(一)“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口径:按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填报,含年度追加预算。“经费预算”应等于“经费来源”。
(二)“经费缺口”:按照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要求进行测算。其中,基本支出经费缺口按预算定额标准与经费预算之差额测算,项目支出经费缺口根据实际需求结合财力可能测算。
五、附件四的单位应为“人数”或“个数”。表四―2中“派出机构”是指设区城市环保局在所辖区(县、市)设立的分局或直属环保局。
六、环办函〔2005〕643号文件已上网,附表可直接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hb.gov.cn,操作程序为:点击规划计划――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关于调查统计排污费征收与使用以及环保机构人员和经费等有关情况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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