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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850号
  • 【发布日期】2004-06-28
  • 【生效日期】2004-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 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 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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