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65号
- 【发布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整改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整改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65号)
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市人民政府:?
目前全省尚存省、市备案重大火灾隐患112项,这些重大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严重危害,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整改期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项地督促落实。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将督促整改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加大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筹措整改资金。?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依法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对不能如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处罚。要加强停产停业期间的监督工作,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整改态度积极的单位予以正面宣传;对整改态度消极的单位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四、严肃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拖延整改开脱,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批准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必须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因督促整改不力,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市,要书面向省政府说明理由。?
各地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随时报省消防局。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全省。各地今后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整改。?
附件:省、市备案的112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表?????
二○○四年七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