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51号
- 【发布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缴撤并地区机构部门单位印章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缴撤并地区机构部门单位印章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和单位相继发生了行政区划调整、机构变动、名称更改、机构撤并等情况,为做好对废止印章的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缴范围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变动、名称更改、撤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管理的机构因名称更改、变动、撤并停止使用的印章。
(三)因印章陈旧磨损等原因的印章。
二、清缴方式
(一)市政府颁发给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印章停止使用时,由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新公章启用后10日内,将停止使用的公章上缴市政府办公厅。
(二)应上缴停止使用废旧印章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列出所上缴的印章名称、图样,并填写《上交印章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交市政府办公厅备查),同时将停止使用的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封存或销毁。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按规定程序自行处理,并指定专人封存或销毁,同时要做好登记。
三、具体要求
(一)清缴印章是信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并纳入重要日程,落实责任制,对所清缴的印章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二)在规定时限内未上缴的印章,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将印章存入专柜,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三)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上缴印章,出现失控或其它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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