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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26 号
  • 【发布日期】2008-10-21
  • 【生效日期】2008-10-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德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326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实施焦城等四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宁政文〔2007〕210、362号,宁政文〔2008〕163、181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四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沙埕对台开放锚地预留区”、“桐山港口预留区”、“龙安工业区临时排污区”。同意调整设立“桐山其它工程用海预留区”、“阮洋其他工程用海预留区”、“虎屿港口预留区”、“下浒填海造地区”、“前洋填海造地区”、“三沙其它工程用海区”、“国泽―斗门头船舶修造港口区”。同意缩小“双屿鱼虾增殖区”。

三、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越权审批和分散审批用海项目。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五、要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省及宁德市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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