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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0
  • 【生效日期】2004-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08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7月份以来,越南又有3人感染禽流感病毒死亡,至今越南共有15人死于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越南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越南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肌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

二、前往越南的人员,可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有关禽流感的疫情信息和预防措施;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

三、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要及时提供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和预防禽流感建议(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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