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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6]813号
  • 【发布日期】2006-08-28
  • 【生效日期】2006-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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