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
- 【发布文号】建市[2004]159号
- 【发布日期】2004-09-06
- 【生效日期】2004-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商务部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商务部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4]1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有关工作
1、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实施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证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承包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进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以及资质的审批工作。
2、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年检时的业绩。
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办理
为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外国投资者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供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审查确认。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
境外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技术职称条件,依据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根据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学历以及工作经历予以审核。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企业项目经理申报的,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予以审核。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数量不受限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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