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7]70号
- 【发布日期】2007-08-30
- 【生效日期】2007-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甘政发[2007]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及时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甘政发〔2006〕73号)。各市州、各部门及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当前我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6年,我省因未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工作的难度。特别是今年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仅比去年同期下降1.05%,纳入统计的52种工业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单耗指标有22个指标同比有所上升,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的问题依然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政策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投入不落实、执行不得力等问题。如不及时扭转这种状况,不仅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各市州、各部门、各企业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贯彻落实的重要标准,当作硬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使经济增长真正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认清形势,集中力量,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和更务实的工作作风,使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要强化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环保局、省统计局每年定期对各市州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布,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要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国家和我省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落实部门工作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要严把土地、信贷、出口等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完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全面推进各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突出抓好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研究制定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标准以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经常性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强化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甘肃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物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务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市州、本部门和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 主要目标。以2005年可比价计算,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2.26吨标准煤下降到1.8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230立方米下降到160立方米,降低3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6.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9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6.8万吨(其中黄河流域控制在13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兰州市不低于8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一) 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规定和要求等6项必要条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未按进度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定期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二)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造纸、淀粉、皮革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积极实施“上大压小”措施,“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装机容量77.5万千瓦,2007年关停20.3万千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市州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延伸石化、有色、冶金等重点行业产业链,加快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制药、农产品加工、特色旅游、现代物流等新型产业发展。实施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推动石油钻采及炼化设备、数控机床、电机电器、真空设备和风电设备进一步做大做强。制定《甘肃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 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河西地区等大型风力发电场建设。严格实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加大太阳能热水器推广使用力度,推动太阳灶、户用沼气等在农村地区使用。加快推进兰州、白银、天水等城市天然气利用。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积极争取发展核电。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一) 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加快实施酒钢公司干熄焦、白银公司铜冶炼炉窑系统节能改造、蓝天浮法玻璃公司玻璃炉窑节能改造、兰州西固热电公司丙烯酸供热、刘化集团天然气自热式转化节能改造、甘肃稀土公司离子膜氯碱生产线改造工程、腾达西北铁合金公司余热利用等一批重大项目,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形成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加快金昌、白银、天水、平凉等市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太阳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二)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使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尽快实现正常运行并发挥作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抓紧实施兰州石化公司、金川公司、酒钢公司、白银公司、刘化集团、兰州维尼纶公司、黄河啤酒厂、天水奔马啤酒公司、武威荣华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三)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并同步投运。对现有燃煤电厂,在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容量和机组服务年限的基础上,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脱硫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当地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黄河甘肃段、石羊河、渭河、黑河等流域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有关市州政府给予必要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一)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首批循环经济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建成100个循环经济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金川公司白烟灰综合利用、金昌水泥集团冶炼废渣综合利用、酒钢宏达建材公司冶金废渣综合利用、金昌铁业公司镍铜弃渣综合利用、白银氟化盐公司硫石膏综合利用、古浪鑫淼化工公司废渣综合利用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张掖市废旧轮胎回收处理、天水市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工作。推动嘉峪关、金昌、白银等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工作。编制钢铁、有色、铁合金、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 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有色、冶金、电力、食品、轻工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加大金川公司、白银公司、华亭煤业公司、靖远煤业公司、窑街煤电公司等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力度。在设市城市强制性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三)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继续推进金川公司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靖远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窑街煤电公司煤层气回收利用发电,建设靖远煤业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化工废渣、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在建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积极实施农作物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项目。加快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设市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2010年年底所有设市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兰州、天水、定西、庆阳、嘉峪关、酒泉等市在2008年年底前实现“禁实”目标。
(四)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五)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在首批100户清洁生产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抓紧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争取2010年全省推行清洁生产的企业达到500户。大力推行农业节水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一)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在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二)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变频调速、余热余压利用等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大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 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环保服务市场,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发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促进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四) 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展节能环保交流合作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制定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 建立和完善监测考核体系。在2007年年底前,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我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三) 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管。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总体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四)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在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开展“百户企业节能行动”,“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检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和计量,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负责企业内部的节能监督管理,按时统计、分析和报告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加强企业节能的措施建议。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十一五”期间创建100个资源节约型企业,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十一五”期间形成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六)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其中兰州市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强化对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不达标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监管工作,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七)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有效衔接。
(八) 加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力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空调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大力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十)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完善监测手段,积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对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各级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 健全政策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参照国际国内同行业技术水平,抓紧制订钢铁、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铅锌、水泥、烧碱等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等方面的地方性能耗限额标准。
(二)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有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力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国家重点环境监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州,暂缓审批项目环评。
(四)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 制定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对超过定额限制的超标用水,超标50%以内的加价50%,超标1倍以内的加价100%,超标2倍以内的加价200%,依次类推。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结合实际提高COD排污费标准,经国家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建有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出收费标准,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 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落实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 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一)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由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二)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1次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全社会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机关、企业、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开放。
(三) 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要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以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创造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一) 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围绕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办公用品、节约土地、绿色建筑、节能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利用和高效管理,制定“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创建一批节约型机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将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的第一个工作日和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无车日”,除特殊情况外,倡导干部职工不乘车上班。
(二) 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7〕35号)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构在日常节约、建筑节能、公务车辆节能、集约使用土地等方面的节能减排工作。到2010年,政府机构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人均办公纸张使用量降低20%、单台公务用车平均耗油量减少20%的目标。
(三)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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