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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政法〔2006〕15号
  • 【发布日期】2006-02-07
  • 【生效日期】2006-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安监总政法〔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在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中,参照此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落实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深化专项整治、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六年二月七日


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在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深化专项整治、探寻和实施治本之策、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一、唱响“安全发展”,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人心。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组织开展全国第五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动员全社会更加关注、广泛参与和积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 大力弘扬安全文化,继续推动安全生产各项要素落实到位。增加宣传教育投入,扩大宣传阵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行为予以曝光。

3. 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查处情况,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工作目标

4. 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制定“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 并纳入国家和地方、行业“十一五”规划。做到有指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

5. 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设置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并与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一起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各地应分解落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

6.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实施量化考核。把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作为评价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公布进展情况。

7. 落实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安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组织实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开采重大灾害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等重大科研项目。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抓好一批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尽快启动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

8. 以煤矿等高危行业为重点,组织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整合安全科技资源,发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扩大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抓实

9. 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加强对现有瓦斯监控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所有低瓦斯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

10. 做好煤矿通风和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1. 已公告关闭的煤矿必须彻底关闭,不留后患。工作滞后的要迎头赶上。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及时淘汰丧失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12. 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区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然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必须规范进行,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充分发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3.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批准的以及各地自行审批的基建、技改项目,要认真复核复查,加强督查,严防在建设施工期间非法开采。

14. 认真排查整改煤矿事故隐患。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地方政府以及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用好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的30亿元扶持资金。

15. 加强对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监督。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发布相关规章和指导意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和相关基层建设。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作用,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严惩“三违”。

四、推广联合执法,深化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16. 配合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资源源头管理为切入点,突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制定和实施深化整治方案。抓好防止高硫、高压油气井井喷,加强对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监管。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要依法关闭。

17. 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生产企业查隐患、反“三违”。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督促各地完成化工企业“清净下水”事故状态下不得排放的措施;确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方案。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单位,以及2006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6月30日之前没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要依法关闭。

18. 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实行工厂化改造,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药量违规生产,严格质量监管。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运输配送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和运输。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31日之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要依法予以关闭。

19. 交通运输方面,继续抓好“五整顿、三加强”,治理超载、超限,严禁违法从事客运业务,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继续抓好对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治理。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铁路公路交叉道口的综合治理,防范路外事故。加强机场和飞机的安全检查、检修保养,减少飞行事故征候。

20. 消防安全要重点抓好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检查。加快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项目的整改治理。

21.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坍塌坠落等事故发生。认真吸取一些祸及中小学生的交通、坍塌事故教训,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五、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22. 规范改进国有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就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和领域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23.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质管理,煤矿矿长等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扩大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监管试点。

24. 指导各类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要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25. 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修订工作。督促尽快出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抓紧制订(修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积极推动《刑法》有关条文的修改或司法解释,推动《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全面安排部门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推动地方《安全生产条例》等立法加快进度。

26. 严格执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已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处理的情况,进行复查。

27.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党纪政纪的监督检查。配合监察部加快制定出台《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排查核实处理工作,加大督查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七、研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强化导向作用

28. 继续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的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实施、管好安全风险抵押金。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等其他高危行业逐步推行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29. 根据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以下经济政策: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适度提高煤炭成本中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费用含量;减轻国有煤矿企业负担;完善电煤价格改革;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等。

30. 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就矿业高等院校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实行定向委培和奖学金制度、加强煤矿职业教育等,提出具体办法,在今年夏季招生时实施。依法实行强制性职工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煤矿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管理。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31. 督促加强和规范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督促尚没有建立安全监管机构的市(地)、县尽快到位。推广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按规定增设部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32.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正常运转。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报备制度。

33. 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建设。通过实践探索,逐步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的关系。继续推动“三个转变”和“四个分开”。充实力量,健全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能力。

34. 继续在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上下功夫。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坚持从严治内,实行机关目标责任制,认真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严格内部审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九条纪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

35.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和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以学习党章为重点,严肃政治纪律,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修养。各级党组织都要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搞好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贯彻《公务员法》,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注意改善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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