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4〕93号
- 【发布日期】2004-09-14
- 【生效日期】2004-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
(粤府〔2004〕93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品、化妆品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上述行政处罚职能转移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依法一律无效。
现予公告。
附件:1、保健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2、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事故一览表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金额 | 法律依据 |
1 | 生产经营不符合保健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 1、责令 停止生产经营;2、罚款;3、吊销卫生许可证。 | 1、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一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 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2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1、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 1、警告;2、罚款;3、吊销卫生许可证。 |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4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罚款;3、吊销卫生许可证。 | 1、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 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5 | 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保健食品。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卫生许可证。 |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6 | 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健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容器、包装 材料和保健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 | 1、责令停止使用;2、没收违法所得;3、 罚款。 | 1、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四 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 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7 | 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1、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卫生许可证。 | 1、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2、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 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8 | 定型包装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 | 罚款。 | 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违法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 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 | 罚款。 |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
10 | 未经卫生部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4、吊销卫生许可证。 | 1、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 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 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
附件2: | 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 |||
序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金额 | 法律依据 |
1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 1、罚款;2、没收非法 财物及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 |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 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 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2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 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 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3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 3、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 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
4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及 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 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5 |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上规定外其他有关规定。 | 1、警告;2、责令停产;3、没收 违法所得;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 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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